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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筱薇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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