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292,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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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王守信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新北市○○區○○路0號2樓房屋之漏水及回復原狀,依原告提出之工程請款單,修繕漏水及損壞修復所需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為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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