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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魏文玲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薛麗妮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1、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 萬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
2、林敏儀除戶資料、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薛麗妮、薛麗華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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