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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萬2,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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