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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陳金庭(原名陳國明)
陳國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故債權人應查報:一、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據);
二、本件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總額。
三、於上開一、二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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