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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上列原告對被告季宸緯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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