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邱文學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4,124元(分配表被告受分配金額為285萬0,552元、原告確認超過126萬6,428元部分無效,應予重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