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告林志強
被告林秀珍住○○市○○區○○○路○巷000號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珍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書記官羅惠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