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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何樂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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