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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訴訟代理人 呂學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輝等97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李芳輝等97人給付共新臺幣(下同)348,316元,及自第一審訴訟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起訴狀所載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以供查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②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
而上開第①項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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