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67,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謝柏駿(即謝秀珠之繼承人)


郭士豪(即謝秀珠之繼承人)


郭哲瑋(即謝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謝柏駿(即謝秀珠之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