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68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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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告柯婼樺
送達代收人柯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馨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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