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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姜惠君
被 告 仁愛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晉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召開第19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其會議記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命原告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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