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訴,51,20240829,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陳國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國雄等人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號返還借貸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6,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