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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張尹睿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慧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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