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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尹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麗香 (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3,87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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