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調,5,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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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紫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天賜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何林玉(死亡日期為民國111年6月2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補提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10樓房屋(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即被繼承人何林玉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何林玉之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何林玉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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