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除,1,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丞榕即日昌五金水電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海陽海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基隆一信中華路分社 日昌五金水電行 112年8月 15日 40,816元 G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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