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除,21,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藍東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宏紙器
有限公司
基隆一信八
斗子分社
藍東奇
112年11
月30日
198,500元GAH00000
 2
駿宏紙器基隆一信八藍東奇
112年11 234,900元GAH00000
                                      




有限公司
斗子分社
月30日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