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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藍東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宏紙器
有限公司
基隆一信八
斗子分社
藍東奇
112年11
月30日
198,500元GAH00000
2
駿宏紙器基隆一信八藍東奇
112年11 234,900元GAH00000
有限公司
斗子分社
月30日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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