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訴,69,2006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丙○○
乙○○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庚○○
甲○○
壬○
辛○○
己○○○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7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自行到庭,原告須攜證明黃財與黃再喜之親屬關係資料,或系爭建物為黃財向黃再喜購買之證明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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