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基小,527,2006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按新台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按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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