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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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