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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基隆市港務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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