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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
11月5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6年4月14日之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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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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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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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 ○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6年4月3日│ 41,045元 │ AN0000000│
│ │ │信用合作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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