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基小,2843,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路60號藍天麗地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住戶公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之管理費,機械車位清潔費則每一車位每月 430元。

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路46巷13號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360元及停車清潔費 430元,而被告積欠自民國93年5月起至96年4月止之管理費合計54,550元,經催告仍不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第1次、第10 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記錄及管理費催繳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三、另原告表明不請求所支出之公示送達登報費,故被告所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1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