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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4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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