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訴,33,2007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

法定代理人 鄭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訴字第33號給付遺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陸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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