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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翰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065,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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