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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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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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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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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盺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裁定命渠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扣除抗告期間10日,故原告致遲應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
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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