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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被 告 戊○○○
己 ○
丁○○
樓
丙 ○
樓
(以上二人應行送達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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