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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提單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提單一式三份,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 (下同)96 年4月26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為此聲請宣告該提單無效。
二、上開提單,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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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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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提 單 號 碼 │運送人 │張 數│受貨人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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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NCL000663 │DANZAS │1 │華僑商業│ │
│ │限公司 │ │LIMITED │ │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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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NCL000727 │DANZAS │1 │華僑商業│ │
│ │限公司 │ │LIMITED │ │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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