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13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6年5月4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或到期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1│造鎮建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96年1月25日 │13,920元 │ACD0000000│ │
│ │限公司游惠媜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