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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乙○○之戶籍謄本,以說明或釋明乙○○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7年9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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