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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2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本金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之違約金請求超過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玖元之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其如主文第1項違約金請求顯然過高,應酌減至週年利率百分之4,並以6個月計算共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玖元,其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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