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基小,1859,2008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以97 年6月23日97年度補字第18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97年7月3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該送達於97年7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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