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以97 年6月23日97年度補字第18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97年7月3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該送達於97年7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