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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4月12日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語言系統一套,約定被告得分48期給付買賣價金,詎被告給付至第16期款項後,即未依約給付,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證,核屬相符,復未據被告到庭或具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310元(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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