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呂素惠
被 告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呂素合
被 告 呂天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