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1915,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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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
債 權 人 俞芳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其餘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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