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債 權 人 竹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達樂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