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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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