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8382,200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以新臺幣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以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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