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執消債清,1,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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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瑞芳地區農會之存款新臺幣195元,再參酌命該農會繳納該款項需扣除手續費之費用,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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