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林宏信律師
聲請人林宏信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游柳淑琴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