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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聲請人聲請為世宇環保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郭瀚翔(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南屯區○○○街111號4樓之6)為世宇環保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路86號3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世宇環保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等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宇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登記營業地址:基隆市○○區○○路86號3 樓)係一人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新臺幣195,354 元,且營業稅稅籍98年9月1日即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經聲請人通知辦理變更或註銷迄未辦理,另該公司自98年9 月迄今皆未領用統一發票,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亦無申報紀錄,且查無任何新股東加入,而公司負責人郭展宏業於99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綜上,足見該公司並無繼續經營跡象,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認為已解散,依同法第24條規定該公司即應進行清算,然因該公司章程未定清算人,且無股東可任清算人,為使對該公司應繳納稅捐之文書得以合法送達,以保障聲請人有機會對該公司為課稅處分及行使訴訟權,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為世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第一順位且已成年之繼承人郭瀚翔為清算人等語。
並提出郭展宏之除戶資料查詢清單、經濟部網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營業稅籍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9 月27日經中三字第09934805510 號函附之世宇環保有限公司之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世宇公司章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結算及申報書資料、財政部財稅中心三親等內親屬資料、本院99年5 月19日基院慧99司繼吉字第23號函及拋棄繼承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世宇環保有限公司係一人公司,且其負責人郭展宏過世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公司未有清算人產生等情,有上開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函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世宇環保有限公司最新設立登記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00年4月26日經中三字第10034749380號函覆略以:「...該公司業經本部100年1 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03160645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
有上開函文在卷可佐,是依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有選任清算人之必要。
四、按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民法第1176條之1 定有明文,此為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查世宇環保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實際上之公司資產即為郭展宏之資產,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之,惟郭展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世宇環保有限公司尚欠有營業稅未繳納,有世宇環保有限公司應繳納稅捐之文書及欠稅明細資料可證,衡諸常情應已無剩餘財產之情形,不宜選派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為清算人,徒增費用之支出。
本院參諸聲請人所提供郭展宏之財政部財稅中心三親等內親屬資料、拋棄繼承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及上揭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審酌郭展宏配偶游麗萍已離婚多年,次子郭庭睿尚屬年幼,而長子郭瀚翔經本院職權其調閱個人戶籍資料,75年10月31日出生,正值壯年,教育程度為二、三專肄業,應有正常智識及處理該公司清算事務之能力,對公司事務應有一定之了解及處理能力,況世宇環保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既已相繼拋棄繼承,該公司又有欠稅,並無複雜之資產可為清算,並無需豐富之能力,僅就其欠稅部分,於收受文書後,考量是否提出訴願或申請等情,而郭瀚翔經本院函請表示意見而逾期未具狀陳述意見,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郭瀚翔擔任世宇環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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