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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素蓉
吳俊良
被 告 邱顯地即邱李柑繼.
邱其家即邱李柑繼.
邱其崇即邱李柑繼.
邱琮竣即邱李柑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顯地、邱其家、邱其崇、邱琮竣為邱李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為邱李柑、邱琮竣,嗣被告邱李柑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99年10月17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邱顯地、邱其家、邱其崇及邱琮竣,且均未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因邱顯地、邱其家、邱其崇及邱琮竣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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