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偉光地政士事務所(信宏代書)即方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湘怡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