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訴,512,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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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辛潔筠
被 告 劉慶聰
被 告 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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