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債 權 人 神仙家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