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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債務人中關於「王 雯」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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