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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筑云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無任何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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